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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鉴于条款、目标公司介绍、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情况以及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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