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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公告  

2016-09-30 19:24:37 发布机构:乐视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122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剩余未行权数量 191.972万份 170.632万份 激励对象人数 60人 54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年2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3年8月20日,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3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3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4年7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所涉首次授予1292.4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并对外公告。 9、2014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69名激励对象158.8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7月25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2.26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4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预留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11、2015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319人,注销已离职27位被激励人员获授的股票期权55.7万份。因公司已于2015年5月13日完成201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542元,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的数量为2720.74万份。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31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544.148万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首次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次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13、201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陈卫国、郭大刚、纪江、刘建龙、刘旺、汪洋、王靖文、应隽、于立柱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9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9人股票期权共计35万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60人。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3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预留授予期权的数量调整为123.8万份。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5月13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9.1882元,经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期权的数量为272.36万份。 14、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6年5月13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9.157元。 二、本次调整 1)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杨玲玲、周路璐二人共计1.32万份股票期权在第一次行权期内因个人原因未行使权利,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1.32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2)201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周路璐、杨玲玲、齐书东、孙可、向茂华、王婷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6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6人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0.02万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4人。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20.02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预留部分获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170.632万份。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见下表: 本次可行权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权份 占本次授予期权 姓名 职务 (万份) 数(万份) 总数的比例 赵凯 董事会秘书 4.400 1.320 1.8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53 239.360 71.808 98.19% 人 合计54人 243.760 73.128 100.00% 三、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期权数量及对失效部分期权进行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周路璐、杨玲玲、齐书东、孙可、向茂华、王婷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该6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份额。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预留部分的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对象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六、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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