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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7-02-08 18:28:47 发布机构:深华新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美丽生态 公告编号:2017-006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本诉讼案涉案金额:20,072.58万元。 4、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第一被告。 5、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7年2月7日,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收到全资 子公司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深华新”)告知,浙江深华新于2017年2月6日收到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6)浙02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经向宁波法院阳光司法服务平台查询,始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又受理林杰、林斌起诉本公司、五岳乾坤和浙江深华新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除浙江深华新2017年2月6日收到的文件外,本公司至今未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任何有关本案的法律文件。 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6年11月22日 2、案件受理时间:2016年11月22日 3、受诉机构名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一:林杰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17幢67号603室 原告二:林斌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61弄2号603室 被告一: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园A栋孵化大楼321-322 室 被告二: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4103-C 被告三: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岭下村 5、本诉讼案的缘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第二被告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乾坤”)于2012年8月26日、8月27日签订了《关于重组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协议中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被告前身,以下简称“青草地公司”)100%股权,名义作价7500万元向五岳乾坤增资,届时五岳乾坤给与原告750万股上市公司(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深华新”)股票,重组成功后,青草地公司的资产等由原告所有。2013年5月8日,五岳乾坤将青草地公司的价值27,572.85万元的100%股权赠与北京深华新,北京深华新明知原告享有青草地公司的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公司经营管理权、控制权等权益的情况下,却接受赠与,无偿受让了青草地公司的资产(股权)。 事后,被告一利用原告的青草地公司的资产与股权成为了被告二北京深华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同时贾明辉成为被告二北京深华新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原告从深华新的公告得知,温州和义乌的两个项目获得巨额盈利6000多 万元,一直未通过五岳乾坤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以上二被告催讨未果。前两年由于亏损未获利润,所以无法催讨利润。 由于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遭受了巨额的财产损失,共计20,072.58万元, 故原告有权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072.58万元,现不知后期损失多少, 所以原告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以上摘录自林斌、林杰的民事起诉状) 6、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共计20,072.58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申请财产保全裁定 本次诉讼案件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即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杰、林斌先行负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外初字 第10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的林斌、林杰诉我公司侵权责 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诉。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披露 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20)。 因此案本公司被冻结的资产,法院正在进行办理解除冻结,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资产再次被冻结的通知。 2、截止本公告日,我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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