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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7:海正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2-09 17:50:40 发布机构:海正药业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7-07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8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9号)(《关 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特治星产品供货的相关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你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 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53 号)中披露“(合作方辉 瑞)……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恢复生产并保证对海正辉瑞的正常供货,满 足其市场需求……” 我局检查发现,特治星的供货尚未全面恢复,且与当初披露情况不符。你公司未及时补充披露特治星供货仍不佳的情况,直到2016年5月18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0号)中才披露:特治星产品2016年一季度的供货量仅1.7万支,远低于2013年、2014年正常供货期间的447.52万支和540.85万支,且“海正辉瑞按目前库存维持医院最低供应,预计在恢复正常供货后:2017 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35%,2018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70%,2019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你公司在特治星供货情况发生变化,且与原先披露不符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持续性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控、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落实,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2017年1月惠氏制药有限公司(辉瑞集团下属公司)已按海正辉瑞的销售计划供应特治星,关于特治星后续供货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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