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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精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7-02-17 20:04:01 发布机构:维科精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10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条款具体如下: 一、原章程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经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原章程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五)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现修订为:(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 2、母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五)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八)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或者变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原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现修订为:本章程自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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