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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基因: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公告  

2017-02-27 21:35:57 发布机构:神农大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89 证券简称:神农基因 公告编号:2017-012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黄培劲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7】长仲调字第 252 号)的相关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若干障碍,经黄培劲与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弘德”)协商,双方于 2017年 2月 27 日签署《协议书》,就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事的后续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 2月 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和《关于股东拟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 2、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书》,黄培劲将其持有的全部神农基因股份中不超过 25%的部分转让给湖南弘德并将其持有的剩余部分神农基因股份质押给湖南弘德后,双方借款合同纠纷的后续处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培劲先生转发的《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7】长仲调字第 252 号),获悉黄培劲先生与湖南弘德的借款合同争议,经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弘德(申请人)与黄培劲先生(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3日签署 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90,000万元, 并将分三次支付。截至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已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累 计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80,000万元(即第二轮借款已支付完毕),但被 申请人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与申请人签署股份质押合同、办理标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故申请人依据《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再向被申请人提供第三轮借款,且通过长沙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偿还已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的仲裁请求。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年 1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3)。 二、仲裁事项的主要进展 长沙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于2017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三、《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1、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持有的181,504,000股神农基因股份抵偿欠申请人借 款本金人民币8亿元。双方认同,前述标的股份的价格约为5.51元/股,总计 价值为人民币10亿元,双方同意:标的股份价值高于借款本金部分的2亿元, 由申请人于上述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之前支付给被申请人。 2、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1,071万元免于 向申请人支付。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前述全部股份即归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 181,504,000 股神农基因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6、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的借款纠纷而产 生,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六、其他说明 1、因黄培劲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7】长仲调字第 252 号)的相关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若干障碍,经黄培劲与湖南弘德协商,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签署《协议书》,就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事的后续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和《关于股东拟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4)。 2、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书》,黄培劲将其持有的全部神农基因股份中不超过 25%的部分转让给湖南弘德并将其持有的剩余部分神农基因股份质押给湖南弘德后,双方借款合同纠纷的后续处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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