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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研科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新后)  

2017-04-25 01:32:27 发布机构:轴研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轴研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1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吉林路1号 公司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经过半董事推举,由董事朱峰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9,893,9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22%。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3,523,9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42%。 3、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369,9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89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89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89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9,89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89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9,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893,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9,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轴研科技与国机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议案》。 公司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此议案关联,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52,923,998股,在该议案表决时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96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9,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剑烨、李咏梅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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