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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5 01:32:27 发布机构:奥马电器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7-049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相关议案为《取消原 的议案》、《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公司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冠捷大厦8层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国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2017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15:00至2017年4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868,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4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3,819,7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8,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5%。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69,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赵国栋、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平潭融金核心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69,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赵国栋、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平潭融金核心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取消原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67,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67,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9,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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