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5-26 22:32:34
发布机构:蓝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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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7 证券简称:蓝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0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及主持人: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董事长柯宗庆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2、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16号蓝盾信息安全产业基地5楼会议室。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名,代表股份
546,194,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666%。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人,所持(代理)股份为
61,119,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代理)股份508,487,73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3.25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37,706,644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20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5,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0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5,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0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5,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0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5,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0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5,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0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5,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10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桑健律师、潘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