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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6 22:57:32 发布机构:海思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7-064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6日15:3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宏泰东街绿 地中国锦17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 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的任意时 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范秀莲女士 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因公务不能及时赶往股东大会现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范秀莲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人,代表股份 795,052,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9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94,530,66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3.5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21,6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1,158,6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37,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21,6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4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794,555,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5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16,00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645,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16,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794,546,864股同意,505,4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3,264股同意,505,4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08%。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794,555,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58%。 6、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52,064股同意,500,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8,464股同意,500,2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9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6,064股同意,500,200股反对,16,00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2,464股同意,500,200股反对, 16,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52,064股同意,500,2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658,464股同意,500,2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9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16,00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16,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16,00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16,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55,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5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16,000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497,000股反对, 16,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94,539,2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5,664股同意,513,00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许志刚律师和邵帅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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