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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6 22:57:32 发布机构:宏磊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77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座38层E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闫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3名,代表股份100,80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80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8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7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54,47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本议案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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