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第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模糊化。第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存在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第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第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模糊化。第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存在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第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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