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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3,40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74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65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65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

该等股东均以网投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0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121,959,315股-21,711,700股= 3,100,247,615股)

3、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宋垚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4、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温和先生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温和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57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05%;反对6,77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6%;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7,826,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281%;反对6,77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32%;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47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54%;反对6,87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7%;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7,726,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39%;反对6,87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4%;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47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54%;反对6,877,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7%;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27,726,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39%;反对6,877,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5%;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6%。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以及征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以及行权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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