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刘斌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52%)的高级管理人员刘斌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63%),减持股份来源为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刘斌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0252%,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9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0,0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减持数量:不超过3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63%。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斌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不违反该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刘斌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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