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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批复的提示性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批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民士达于2023年3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index.html)披露的相关公告。

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于近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民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注册申请。

作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法规、规则要求,公司就民士达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了以下主要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证民士达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原材料供应保证的承诺函》《关于发行人上市后违法违规行为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承诺》《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关于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未来安排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5、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2022年6月24日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为保持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士达”或“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作为民士达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及(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前提条件满足时,按照《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时,本公司承诺:(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2)若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本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并且敦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事项,在现金分红事项上投赞成票;及(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前提条件满足时,按照《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将通过民士达在其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民士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继续履行承诺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特此承诺!

2022年12月15日

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控股股东。民士达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仍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

民士达于2022年7月12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回报规划”),为保障该回报规划的实现,民士达控股股东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和执行民士达股东大会通过的回报规划,在民士达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对不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并促使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民士达利润分配议案时对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对不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

2022年6月24日

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或“发行人”)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民士达股份系为本公司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公司所持民士达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民士达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士达股份,也不由民士达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等股份。

3、本公司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减持民士达股份,将通过合法方式实施,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民士达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会减持民士达股份:(1)本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因违反本所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若民士达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公司不会减持民士达股份:(1)民士达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民士达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6、若本公司计划减持所持有民士达股份,本公司承诺将及时通知民士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8、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民士达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民士达股份所得收益上交民士达,则民士达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民士达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赔偿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特此承诺!

2022年6月24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系民士达的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民士达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民士达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控股于业务与民士达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民士达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5)本公司不向其他业务与民士达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民士达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若未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民士达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本着民士达优先的原则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协商解决。

(7)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民士达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民士达,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民士达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民士达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民士达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若民士达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民士达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民士达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本公司保证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民士达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民士达造成损失,本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公司不再对民士达有重大影响为止。

特此承诺!

2022年6月24日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公司作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

对于民士达与本公司发生的民士达向本公司采购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保证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民士达给予本公司与民士达其他供应商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并确保民士达向本公司采购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时,本公司持续、稳定、及时供应。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将尽力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民士达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民士达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民士达《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在民士达中的地位,为本公司在与民士达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公司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1)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2)如所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将在民士达或有权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继续履行承诺;(3)如所违反的承诺不可以继续履行,将向民士达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民士达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民士达股东大会审议;(4)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民士达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民士达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2022年6月24日

关于保证民士达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保证民士达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混同,保持民士达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民士达资产独立

1.保证民士达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不影响民士达合法拥有其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注册商标、专利权等资产的所有权和独立性。

2.保证民士达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二)保证民士达业务独立

1.保证与民士达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民士达给予本公司与民士达其他供应商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并确保民士达向本公司采购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等原材料时,本公司持续、稳定、及时供应。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保证本公司不对民士达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民士达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情况,保证民士达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民士达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民士达的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民士达依法签订相关协议,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民士达不发生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5.如因民士达芳纶纸产能扩产而增加对本单位的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需求量,本单位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本单位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产能等方式确保对民士达生产芳纶纸所需的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供应。本单位将持续按照目前的定价原则执行,保证定价公允,并确保相关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持续、稳定、及时、优先供应,但民士达具有对短切纤维、沉析纤维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可根据市场供给情况自主决定供应商,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方的影响谋求与民士达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确保不影响民士达的独立性。

(三)保持民士达人员独立

1.保证民士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2.本公司向民士达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民士达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保证民士达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保证民士达的财务人员未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保证民士达的财务独立

1.保证民士达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民士达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民士达的资金使用。

3.保证民士达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民士达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5.保证民士达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发生由民士达为其代垫费用或者为民士达代垫费用的情形。

7.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民士达资金的情形。

8.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外,未经民士达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相关人员(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聘请的外包服务人员及顾问等非正式员工人员,下同)将无权对民士达相关财务、业务数据、信息、工作流程进行查看或修改;也不得因经民士达同意后的查看或修改行为,对民士达生产经营及其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五)保证民士达机构独立

1.保证民士达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民士达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民士达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民士达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民士达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2022年11月22日

关于原材料供应保证的承诺函

鉴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于原材料供应保证,本单位作为民士达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在本单位此前做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基础上,如因民士达芳纶纸产能扩产而增加对本单位的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需求量,本单位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本单位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产能等方式,确保对民士达生产芳纶纸所需的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的供应。

本单位将持续按照目前的定价原则执行,保证定价公允,并确保相关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持续、稳定、及时、优先供应,但民士达具有对短切纤维、沉析纤维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可根据市场供给情况自主决定供应商,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方的影响谋求与民士达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确保不影响民士达的独立性。

上述承诺于本单位对民士达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发行人上市后违法违规行为股份锁定

及限制转让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本公司所持有的民士达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安排,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特此承诺!

2022年11月22日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作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

一、保证对民士达原材料供应持续、稳定、及时、优先供应以及价格公允

(一)前期签署并继续有效的承诺(部分内容)

本公司已经在《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承诺并继续履行以下承诺:

“对于民士达与本公司发生的民士达向本公司采购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保证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民士达给予本公司与民士达其他供应商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并确保民士达向本公司采购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时,本公司持续、稳定、及时供应。”

本公司已经在《关于保证民士达独立性的承诺》中承诺并继续履行以下承诺:

“(二)保证民士达业务独立

1、保证与民士达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民士达给予本公司与民士达其他供应商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并确保民士达向本公司采购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等原材料时,本公司持续、稳定、及时供应。”

“(二)保证民士达业务独立

5、如因民士达芳纶纸产能扩产而增加对本单位的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需求量,本单位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本单位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产能等方式确保对民士达生产芳纶纸所需的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供应。本单位将持续按照目前的定价原则执行,保证定价公允,并确保相关短切纤维以及沉析纤维持续、稳定、及时、优先供应,但民士达具有对短切纤维、沉析纤维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可根据市场供给情况自主决定供应商,本单位不会利用关联方的影响谋求与民士达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确保不影响民士达的独立性。”

(二)本次补充承诺内容

在上述两项承诺的基础上,本公司补充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下同)向民士达(含民士达子公司,下同)销售制纸级芳纶纤维(包括制备芳纶纸用的短切纤维、沉析纤维等,下同)期间,本公司承诺:民士达具有制纸级芳纶纤维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地位等强制要求民士达只得向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含民士达)采购制纸级芳纶纤维,亦不禁止民士达自行生产制纸级芳纶纤维;

2、在民士达从事芳纶纸生产业务期间,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继续向民士达优先供应制纸级芳纶纤维,保障对民士达的供应充足、稳定、及时且具有可持续性,确保不会因本公司供应制纸级芳纶纤维不充足、供货不及时、质量不稳定等原因导致民士达无法按计划组织生产芳纶纸或芳纶纸生产能力受到本公司供货能力制约等情形。

3、在民士达现有在建项目“年产3000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芳纶纸理论年产能3000吨)、募投项目“新型功能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芳纶纸理论年产能1500吨)分期完成建设或全部完成建设运行期间,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向民士达供应制纸级芳纶纤维数量不低于上述项目未来运行各年度期间生产芳纶纸对制纸级芳纶纤维的总需求量。

其中,基于民士达预计的未来五年生产计划以及募投项目芳纶纸产量测算,2022年至2026年度,本公司承诺向民士达达到以下供应量(具体以民士达实际订单为准):

4、上述新增承诺在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含民士达)具备制纸级芳纶纤维生产供应能力期间持续有效,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保证与民士达原材料交易价格公允

本公司补充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具备制纸级芳纶纤维生产供应能力期间,将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按照与民士达签署并正在履行的《对位芳纶短切纤维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2018年12月生效)和《间位短切纤维、沉析纤维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2018年4月生效,2023年修订并于2023年2月1日实施)确定向民士达出售原材料的交易价格。

上述保证与民士达原材料交易价格公允的承诺在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含民士达)具备制纸级芳纶纤维生产供应能力期间持续有效,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制纸级芳纶纤维的销售安排

本公司补充承诺如下:在民士达(含民士达子公司,下同)从事芳纶纸生产业务期间,对于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下同)未来生产的制纸级芳纶纤维(包括制纸级沉析纤维、制纸级间位短切纤维、制纸级对位短切纤维),未经民士达书面同意,不向除民士达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在此基础上,如本公司生产的制纸级芳纶纤维数量超出民士达生产需求,且民士达同意对外销售,本公司将全权委托民士达负责该部分制纸级芳纶纤维的对外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

上述关于制纸级芳纶纤维的销售安排的承诺在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含民士达)具备制纸级芳纶纤维生产供应能力期间持续有效,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避免与民士达产生同业竞争

本公司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承诺继续履行并补充以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从事、聚焦现有主营业务,围绕现有主营业务进行发展;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民士达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与民士达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不向民士达以外的其他子公司出售制纸级芳纶纤维等;

(3)如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出现与民士达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民士达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民士达进行经营。

上述避免与民士达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公司不再对民士达有重大影响为止。

五、违反承诺的措施

上述补充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民士达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月12日

关于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未来安排的相关承诺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作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在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证民士达独立性的承诺》以及《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和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的基础上,就本公司制纸级芳纶纤维(包括制纸级沉析纤维、制纸级间位短切纤维、制纸级对位短切纤维,下同)业务的未来安排出具以下补充承诺:

1、在民士达(含其子公司,下同)主要从事芳纶纸生产业务期间,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将继续向民士达优先、稳定、及时、充足供应制纸级芳纶纤维并保障定价公允,同时民士达具有制纸级芳纶纤维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民士达可根据市场供给情况自主决定供应商,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方的影响谋求与民士达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自民士达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如民士达未来拟自主生产制纸级芳纶纤维,并向本公司提出需求将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的制纸级芳纶纤维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制纸级芳纶纤维的相关生产设备、厂房、配套设施等实物资产、相关生产技术人员、制纸级芳纶纤维生产技术及专利等)以转让或增资等形式注入民士达,本公司将无条件同意并承诺如下:民士达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议案后,本公司将在收到民士达相关需求通知后及时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民士达的需求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相关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至民士达,并保障交易价格的公允;同时,民士达可自主选择制纸级芳纶纤维相关业务资产的合作方,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方的影响谋求与民士达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同时,本公司承诺:如代表民士达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上述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议案,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民士达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出上述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方案作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本公司将督促民士达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需)、股东大会,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将在相关会议召开时回避表决,保障民士达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3、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民士达控股股东地位对民士达向本公司提出的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需求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注入的业务内容、注入时间等)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民士达履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时,本公司承诺保障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

4、在民士达主要从事芳纶纸生产业务期间,如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下同)未来拟放弃生产制纸级芳纶纤维,未经民士达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向除民士达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相关资产,并且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强制将相关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至民士达。

5、本公司(含除民士达外的其他子公司)按照民士达的需求将相关制纸级芳纶纤维业务注入民士达后,本公司将继续保持与民士达的相互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民士达制纸级芳纶纤维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6、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在民士达主要从事芳纶纸生产业务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有违反本承诺并因此给民士达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民士达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3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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