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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09-28 17:38:19 发布机构:博彦科技 我要纠错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李光千、杨振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李光千、徐刚、王柳芳、杨晓霞、张利辉、李志刚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韩洁女士、张杨先生、杜春艳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要求,其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韩洁女士、张杨先生、杜春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后无正文,为签字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谢德仁 甘培忠 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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