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6 22:37:04
发布机构:博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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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9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6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11名,
代表股份46,766,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0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46,597,06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845%;其中,无中小投资者参加现场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7名,代表股
份169,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为7名,代表股份169,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斌先生、马强先生、张荣军先生、马殿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非独立董事,选举谢德仁先生、甘培忠先生、刘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上述7位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非独立董事:
1.01审议通过《选举王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607,0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股份数的5.9030%。
王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通过《选举马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597,0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的0.0006%。
马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通过《选举张荣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605,86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5.1953%。
张荣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审议通过《选举马殿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597,0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的0.0006%。
马殿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2.01审议通过《选举谢德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597,0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的0.0006%。
谢德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审议通过《选举甘培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597,0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的0.0006%。
甘培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审议通过《选举刘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603,6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3.8966%。
刘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石伟泽女士、孙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潘毅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以上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审议通过《选举石伟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6,597,0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的0.0006%。
石伟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审议通过《选举孙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6,601,46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股份数的2.5979%。
孙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87,0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02%;
反对79,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9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数的53.1274%;反对79,4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数的 46.872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
(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89,2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49%;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0%;
弃权71,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数的54.4261%;反对6,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的3.6009%;弃权71,1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41.9730%。
(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89,26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49%;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0%;
弃权71,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智斌律师、张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