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5 02:25:13
发布机构:仁智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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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2017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沿江西街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池清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9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81,523,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97%。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455,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名,代表股份6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8,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份的0.01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7.0485%;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5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67,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
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9.2511%;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4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核查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拟在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6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
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7.0485%;反对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5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禄生律师、蒋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