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5 18:16:52
发布机构:大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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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4
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总部会议室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主持。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5
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
份1,771,05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89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95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人,代表公司股份
1,772,006,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26%。其中,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43,689,79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北京大北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北镇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对会议通知载明的2项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2项议案获得通过,表
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大北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771,82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898%);反对13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
的0.0079%);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
数的0.002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3,509,548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反对139,850股(占参
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弃权40,400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大北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771,82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99.9898%);反对13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79%);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2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3,509,548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反对139,850股(占参
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弃权40,400股(占参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圣怀:
张圣怀: 陈志伟: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