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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6 17:21:53 发布机构:浪潮信息 我要纠错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17年5月16日下午2:30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7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1日。 2017年5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增加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公告》、《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 股东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二)2017年5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张磊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7人,代表公司股份 427,178,7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4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股份409,527,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82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9人,代表公司股份17,651,332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76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54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3%; 反对1,4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8%;弃权161,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2,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551%;反对1,4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77%;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2%。 (二)《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548,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4%; 反对1,4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0%;弃权173,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573%;反对1,4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15%;弃权1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12%。 (三)《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597,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98%; 反对1,3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9%;弃权193,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51,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14%;反对1,3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88%;弃权1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7%。 (四)《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25,590,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1%; 反对1,4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8%;弃权11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44,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813%;反对1,4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94%;弃权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3%。 (五)《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499,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9%; 反对1,5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9%;弃权124,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753,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903%;反对1,5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37%;弃权12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0%。 (六)《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540,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4%; 反对1,5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48%;弃权122,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794,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106%;反对1,5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232%;弃权1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62%。 (七)《关于增补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2,0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15%;反对1,59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8.6632%;弃 权104,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73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15%;反对1,5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32%;弃权1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3%。 (八)《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06,0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730%;反对1,502,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8.1532%;弃 权124,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6,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30%;反对1,5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32%;弃权1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8%。 (九)《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财务审计机构2016年 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589,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0%; 反对1,3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7%;弃权189,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43,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786%;反对1,3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34%;弃权1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0%。 (十《)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内控审计机构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588,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 反对1,4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9%;弃权189,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42,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732%;反对1,400,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88%;弃权1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280%。 (十一)《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80,5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921%;反对1,703,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2437%;弃 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680,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921%;反对1,7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37%;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2%。 (十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520,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17%; 反对1,4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0%;弃权189,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4,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016%;反对1,4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726%;弃权1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59%。 (十三)《关于增加银行业务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492,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53%; 反对1,4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3%;弃权189,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747,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529%;反对1,4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91%;弃权1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0%。 (十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47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5%; 反对1,5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6%;弃权195,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731,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661%;反对1,50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11%;弃权1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经办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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