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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6 22:17:12 发布机构:德美化工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7-040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变更。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33)。 2、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日(周二)下午15:00 3、召开地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建丰路 7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黄冠雄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11,593,03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50.47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11,593,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0.47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8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 人,代表股份3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审议《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公司关于制定 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关于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向银行申请内保外贷项目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11,593,035股,占总股本的50.471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为35,000股,占总股本的0.0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59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李聪律师和易文玉律师。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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