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新材: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7 21:22:23
发布机构:九鼎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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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7-25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
16日15:00至2017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缪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98,848,499股,占股
份总数的 38.651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7人,代表股份
98,826,49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8.6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86%。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人,代表
股份1,74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3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凌宇光、罗端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8,4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8,4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3,2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3%;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3,2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3%;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8,4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8,4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17年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8,848,499股。表决结果:同意98,848,499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徐荣先生、姜鹄先生、胡林先生、冯永赵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由公司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详
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747,000股。表决结果:同意1,741,8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3%;
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