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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2017-06-19 19:22:23 发布机构:金融街 我要纠错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0237】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层 邮编:100032 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0237】号 致: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本所作为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资本运营中心”、“收购人”)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实施重组,并间接收购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上市公司”、“被收购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间接收购金融街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购人和上市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并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申请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申请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收购报告书 指 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资本运营中心、收购指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人 金融街集团 指 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街、上市公司、指 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02) 被收购人 经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收购人向金融街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 资本运营中心成为金融街集团的控股股东,进 而间接取得金融街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的金融 本次收购 指 街924,466,949股股份(持股比例30.93%)。增 资完成后,资本运营中心直接持有和通过金融 街集团及其关联方间接持有金融街合计 992,883,957股股份(持股比例33.22%),从而 实现对金融街的间接收购 《关于股权增资的通 《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以所持部分公 知》 指 司股权对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 资的通知》 西城区国资委 指 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9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4层6-58室 法定代表人:牛明奇 注册资本:人民币2,168,712.50838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98791D 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零售卷烟;游泳池;西餐(含冷荤凉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中餐(含冷荤凉菜)、中式糕点;销售饮料、酒;零售图书、期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洗衣;酒店管理;会议服务;销售日用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珠宝首饰、鲜花、箱包;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西单商业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销售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加工;制冷设备安装;承办消费品市场;汽车租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2年9月16日 经营期限:1992年9月16日至2042年09月15日 出资人名称:西城区国资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4层6-58室 联系电话:010-88086790 (二)收购人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况: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方案 资本运营中心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西城区国资委为其出资人。金融街集团为西城区国资委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前,资本运营中心直接持有金融街68,417,008股股份,占金融街股份总数的2.29%;金融街集团直接持有和通过包括资本运营中心在内的关联方间接持有金融街股份合计992,883,957股,持股比例为33.22%。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区委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区委常委会、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部分区属企业管理关系并开展资产重组的实施方案》,北京市西城区区政府拟构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三级授权经营体系,进一步理顺企业管理关系,提升企业专业化过营能力,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经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收购人向金融街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资本运营中心成为金融街集团的控股股东,进而间接取得金融街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的金融街924,466,949股股份(持股比例30.93%)。增资完成 后,资本运营中心直接持有和通过金融街集团及其关联方间接持有金融街股份合计992,883,957股股份(持股比例33.22%),从而实现对金融街的间接收购。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1、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17年4月24日,西城区国资委下发《关于股权增资的通知》,明确 本次收购要求; (2)2017年4月24日,资本运营中心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3)2017年5月6日,金融街集团股东单位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收购相关的 议案; (4)2017年5月9日,资本运营中心、西城区国资委及金融街集团签署《增 资协议》。 2、本次收购完成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资本运营中心要约收购金融街的义务; (2)资本运营中心及金融街集团相关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大会同意本次收购。 四、本次收购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资本运营中心与金融街集团均系西城区国资委出资企业。资本运营中心向金融街集团增资后,金融街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西城区国资委,符合上述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申请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五、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经上市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本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本次收购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待本次收购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及资本运营中心及金融街集团相关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收购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收购人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在西城区国资委出具《关于股权增资的通知》前六个月内(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收购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真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申请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申请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除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以及尚需资本运营中心及金融街集团相关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以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次收购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及资本运营中心及金融街集团相关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文亮 负责人: 韩德晶 薄春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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