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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7-05 18:45:34 发布机构:恒星科技 我要纠错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2017年7月3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补充公告,对原公告标题“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补充披露,补充后为“河南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除上述补 充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30日。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7月5日14:30分,现场会议地 点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7月 5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4日 15:00-2017年7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年7月5日14: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举行, 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7年6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90,738,0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47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6,500股, 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0.0069%。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组织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9,104,1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95%;反对 1,720,395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下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6,130,7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48%;反对1,720,3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小英 邓鸿成: 严 磊: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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