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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88:农业银行2016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7-07-05 20:02:46 发布机构:农业银行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0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7年 6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本行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行于2017 年6月28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 (www.abchina.com)的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324,794,117,000股普通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552.15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294,055,293,904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 红利共约人民币499.89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放的现金红利外,其他 A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行 A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 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00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 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 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及《关于发布 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五、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A股股东一致。 六、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行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参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行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H股股东一致, 请参见本行于 2017年 6月 28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的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108531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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