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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粉磁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7-07-06 18:52:01 发布机构:江粉磁材 我要纠错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二�一七年七月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粉磁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江粉磁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大会规则”)及《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粉磁材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江粉磁材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根据《大会规则》,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记载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查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江粉磁材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粉磁材董事会于2017年06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其操作方式)、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现场投票),其中: 1、 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07月06日下午14:00在广 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8号江粉磁材1号会议室召开。江粉磁材董事长汪南东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议。 2、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07月05日―07月06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7月06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7月05日下午15:00至2017年07月0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江粉磁材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07月03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江粉磁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粉磁材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3,701,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4.2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粉磁材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一)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江粉磁 材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江粉磁材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3,728,222股,反对:300股,弃权: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会议通知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内容相符;江粉磁材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律师签章页】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德刚 经办律师:何焕明 负责人:高德良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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