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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8:中国中冶2016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7-07-09 17:37:05 发布机构:中国中冶 我要纠错
A股代码:601618 A股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17-038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7 - 2017/7/18 2017/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审议通过。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7年6月27日的《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2017年7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723,619,170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43,417,150.2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7 - 2017/7/18 2017/7/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将另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 站发布H股分红派息相关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次股息红利为解禁前取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简称“港股通”),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5)除前述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部 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59868666 传 真:010-5986899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邮编:100028)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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