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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7-09-18 20:33:03 发布机构:超华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7-08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披露 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自2017年9月6日起的1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梁健锋先生、副董事长兼副总裁梁宏先生、副总裁梁伟先生拟增持公司股票各不超过100万股,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旭东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范卓女士拟增持公司股票各不超过5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梁宏先生、梁伟先生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员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裁梁健锋先生、副董事长兼副总裁梁宏先生、副总裁梁伟先生。 二、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规模 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各不超过 100万 股。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2017年9月6日起的1个月内(该期间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 卖期间、公司停牌期间或法律法规限定交易期间,相应截止时间顺延)。 3、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4、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增持人员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首次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6),并于 2017 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87 ),以上公告具体内容分别详见 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姓名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股数 增持股数占总股 (股) 本的比例 梁健锋 竞价交易 2017年9月7日 1,000,000 0.11% 梁宏 竞价交易 2017年9月7日 950,000 0.10% 梁宏 竞价交易 2017年9月15日 50,000 0.01% 梁伟 竞价交易 2017年9月15日 1,000,000 0.11%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0,723,040股,占公司总股本18.32%,梁健锋先生与另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梁俊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9,060,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3%。梁 宏先生、梁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梁健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1,723,040股,占公司总 股本18.43%,梁宏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梁 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因梁健锋先生与梁 宏先生为父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梁俊丰先生与梁伟先生为父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梁宏先生、梁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2,060,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5%。 本次增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未出现违反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形。 注:以上计算结果的尾数差异是由于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导致。 四、律师的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五、增持的合规性及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股份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增持人员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及其他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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