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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医药:权益变动报告书(2)  

2017-09-18 20:52:59 发布机构:捷信医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4294 证券简称:捷信医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名称: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捷信医药 股票代码:83429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8号锦辉大厦814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东增持,协议方式转让 变动日期:2017年9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5号》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协议的主要内容......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12 附表:权益变动报告书......13 第一节 释义 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下简称“上海捷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峰 捷信医药、挂牌 指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增持) 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年9月15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捷信医药股份 1,000,000 股,持股比例由8.20%变更至13.20%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权益变动行为;权益变动前林峰持股比例 是40.10%,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峰和上海捷科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比 例由48.30%变更至53.30%。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基本情况 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捷信医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峰。上海捷科于2016年 11月 15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场所是上海市徐汇区吴 中路8号1幢8楼814-815室,经营范围是生物技术(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外)、医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除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医药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日用品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增值电信业务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 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 91310104MA1FR67945。2017年 3月 30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556.2万元,变更后林峰仍为上海捷科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林峰、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 林峰,男,197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男,硕士。1996年至1998年任上任四川成达化学工程公司助理工 程师;1998年,任美国强生公司销售代表;2002年至2003年,任 美国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2003年至2008年,任先 灵葆雅(中国)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08 年至今,在捷信医药工 作,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止到2017年09月15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情况如下: 信息 股份种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 所持股份性质 股东持股变 权益变动 披露 股份名称 类 (股) 股本比例 及性质变动情 动达到规定 方式 人 况 比例的日期 1,640,000股流 上海 捷信医药 人民币 1,640,000 8.20% 通可转让股份 2017年09 协议转让 捷科 普通股 /增持 月15日 6,015,000股流 林峰 捷信医药 人民币 8,020,000 40.10% 通限售; 无 无 普通股 2,005,000股流 通可转让/无 三、 是否需相关部门批准 无需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捷信医药股份1,000,000股,占捷信医药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自愿增持,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交易各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捷信医药股票于2015年11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捷科持有公司1,640,000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0%,本次交易后,截至2017年09月15日, 上海捷科持有公司2,6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0%。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捷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0%。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捷 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6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3.3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前情况 转让后情况 信息披露 转让 权益变动达 义务人 数量 到5%整数倍 (股) 的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上海捷科 1,640,000 8.20% 1,000,000 2017年09月 2,640,000 13.20% 15日 林峰 8,020,000 40.10% 无 无 8,020,000 40.10% 合计 9,660,000 48.30% 1,000,000 2017年09月 10,660,000 53.30% 15日 第五节 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转让系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赵璐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和减持所持有的捷信医药流通股;不存在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内容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文件复印件和林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峰 2017年9月18日 附表: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 上海市徐汇区吴 公众公司名称 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所在地 中路8号锦辉大 厦814-818室 股票简称 捷信医药 股票代码 834294 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市徐汇区吴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中路8号锦辉大 林峰 厦814室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无□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 否□ 是否为公众公司 否□ 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 继承□ 选)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赠与□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公众公司发行的新股□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1,640,000股,持股比例:8.20% 量及占公众公司已发 林峰,持股数量:8,020,000股,持股比例:40.10%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2,640,000股,持股比例:13.20%,变动比例为增加5%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林峰,持股数量:8,020,000股,无变动 比例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挂牌 是□ 否√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是□ 否√ 不适用□ 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捷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峰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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