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17-09-21 21:28:03
发布机构:盛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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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8号)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1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42元,募集资金总额328,920,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3,003,090.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917,109.44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8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420007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元) (万元)
1 电能质量产品建设产业化项 9,751.08 9,751.08
目
2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建设产业 13,326.56 13,326.56
化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33 5,033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4,000 1,481.07
款
合计 32,110.64 29,591.71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
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拟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本型产品。自有资金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4、授权及实施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投资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已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且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尚需取得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盛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及留存情况、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资料,针对盛弘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盛弘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3、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以上意见,民生证券对盛弘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