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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新后)  

2017-09-22 09:04:31 发布机构:宝馨科技 我要纠错
1 证券代码: 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7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分别于2017年9 月2日、 2017年9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公告编号: 2017-062)、《 关于增加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68);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名称: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9 月 20 日-9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 公司四楼会议室,苏州高新区石阳路 17 号 5、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15 日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东先生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28,428,5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28,428,582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 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上 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拟投资采用高压电极锅炉蓄热供热参与电厂灵 活性辅助调峰项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2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3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 反对0股; 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拟投资采用高压电极锅炉蓄热供热参与内蒙古 京科发电有限公司灵活性辅助调峰项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2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 反对0股; 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22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陈思佳律师、孙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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