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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9:四川路桥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6 17:08:09 发布机构:四川路桥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4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73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0,792,83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9,999,996.58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4,994,999.95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5,004,996.63 元。募集资金净额实收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510500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公司下属使用募集资金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于 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专户账号 028900096010102,2017年8月30日,专户余额为656,504,996.63元。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专户账号 4402203019100191220, 截止2017年8月30日,专户余额为1,620,000,000.00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专户账号 4402922019100147755,截止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专户账号121253133469,截止2017年 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专户账号 51050187543600000629, 截止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专户账号22804801040019308,截 至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衡、郑淳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7-064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协议自公司(或公司下属使用募集资金子公司)、各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或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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