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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尚德: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裁决)公告  

2017-09-27 17:18:29 发布机构:明尚德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4114 证券简称:明尚德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河北明尚德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裁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4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河北明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明亮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新战(河南益康律师事务所); 吴凡、谢晨曦、赵颍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宝顿股份公司(BODUM GA)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Jorgen Bodum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Mark Yeadon(Eversheds 香港办 公室律师);Jocelyn Chow(Eversheds 香港办公室律师);胡楠 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17年8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 系统(www.neeq.com.cn)发布的《涉及仲裁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7-052)。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 453,939.58美元,折合人民币2,943,208.05元;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 847,027.05元人民币;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取消订单给申请人造成的库存损失500,045.80美元,折合人民币3,242,147.00元; (4)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库存的仓储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00.00元; (5)以及赔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60,000.00 元; (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仲裁依据如下: 根据《[适用于中国供应商]BODUM AG标准条款和条件》以及石 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申请人答辩如下: Bodum 对明亮玻璃并无任何债务,明亮玻璃在本仲裁的申索并 无事实或法律基础。此外,明亮玻璃的申诉亦已超越有效时限。Bodum对明亮玻璃则有牵涉重大金额的反请求。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9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 中国贸促京裁字第1155号裁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55,477.95美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欠款自2011年6月1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9 月20日为人民币662,859.61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库存损失77,144.39美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0,000元,除此之 外,双方各自发生的律师费用由各自自己承担; (五)驳回被申请人在反请求中提出的50万美元的赔偿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和/或反请求; (七)本案有关本请求的仲裁费共人民币197,873元,由被申请 人承担80%,申请人承担20%。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预交的费用相冲 抵,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8,298.40元; (八)本案有关反请求的仲裁费共16,431美元,全部由被申请 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被申请人预交的费用相冲抵; (九)本案仲裁员WONG,Terence先生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 宿费等实际费用为人民币336,302.80元,全部由选定方被申请人承 担,该笔费用已与被申请人预交的费用相冲抵; (十)以上各项付款,被申请人均应在本案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尚未支付的,则被申请人应按4.5%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被申请人需向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仲裁已经裁定结案,裁定结果有利于公司收回货款,对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促京裁字第1155号裁决书 河北明尚德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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