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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7 21:44:09 发布机构:合众思壮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7-149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7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0月17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 午15:00至 2017年10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恒通商务园B10楼3层公司 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郭信平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人,代表股份 290,057,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633%。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股份7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8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2人), 代表股份290,022,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58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7%。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韩晶晶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1选举郭信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02选举侯红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03选举左玉立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04选举姚彬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2.00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01选举彭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2.02选举郭秀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2.03选举杨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3.00 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3.01选举李佳女士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3.02选举杜红颖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22,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7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4,5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29%。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4.00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57,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都伟、韩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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