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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8 19:52:16 发布机构:丽珠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7-09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0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 珠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29,098,203股新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57,819,970.3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 审计验资费等共计37,519,603.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20,300,366.77元, 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9,098,203.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391,202,163.77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6]第40030019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本次发行新增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分别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抗”)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丽珠集团、丽珠单抗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浙商银行、工商银行及光大银行签署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86)。 二、本次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变更及调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民生证券分别与浙商银行及工商银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0月17日,公司、民生证券已分别与浙商银行及工商银行重新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情如下: 开户 开户 银行账号 余额(元) 用途 备注 人 行 原存放于本账户的闲 丽珠 浙商 置募集资金共计 58400000101 长效微球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20,000万元已转出用 集团 银行 186,291,553.05 20100270438 作现金管理,截止本 公告日尚未赎回 艾普拉唑系列创新产品深度开发 原存放于本账户的闲 丽珠 工商 及产业化升级项目、丽珠集团新置募集资金共计 20020207191 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扩建 20,000万元已转出用 集团 银行 427,458,867.29 00613577 项目(一期)、丽珠集团利民制药 作现金管理,截止本 厂袋装输液车间技改项目 公告日尚未赎回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陈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为依照相关法规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工作,甲方可以或丙方要求甲方另行开具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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