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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7-10-25 19:59:42 发布机构:*ST皇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 2017-10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4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圆明园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2017)甘06民初9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沙江大道1号正和装饰城7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 职务:董事长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酒类企业。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系列《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高档五粮基酒、高档1#酒等基酒,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同时均约定,运输由原告代办,费用由被告承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合同总价款 15,414,795.25元(货款14,820,896.75元,运输费593,898.5元),而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及运输费9,567,795.25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973,896.75元、运输费593,898.5元、违约金770,739.76元,共计人民币壹千零叁拾叁万捌仟伍佰叁拾伍圆零壹分(小写:10,338,535.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7)甘06民初90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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