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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桑德: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1 23:37:00 发布机构:桑德环境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桑德 公告编号:2017-137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议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15:00~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 年11月20日(星期一)15:00至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文一波先生、副董事长王书贵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并履行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仲华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 代表股份455,192,9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54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 代表股份178,743,1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49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 份276,449,7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054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10人,代表 股份1,042,0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 份928,6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3,4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美元债券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192,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192,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1,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孙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192,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1,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杨育红律师、雷森皓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推举书;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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