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
上市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拟对日常关联交易上
限做出如下调整。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17 年 1-10 月实际发生及 2017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年初预
计金额(万元)
2017 年 1-10 月实
际发生(万元)
2017 年全年预
计金额(万元)
存款余额 中航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 99,001.00 46,263.00 180,000.00
利息收入 中航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 2,854.00 475.16 3,209.00
合计 101,855.00 46,738.16 183,209.00
2017 年年初,公司预计 2017 年末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
余额为 99,001.00 万元(《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临
2017-03),截止 2017 年 10 月末,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为 46,263.00 万元。根据公司货款集中在 11 月、 12 月大量回笼
惯例测算,公司预计 2017 年末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将
达到 180,000.00 万元。因此,公司拟将 2017 年末中航财务公司
存款余额上限增加 80,999.00 万元;相应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利
息收入上限增加 355 万元,全年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上
限增加至 3,209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
1、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28 号
3、注册资本: 6,400,000 万元
4、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
武器、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
研制、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一般经营
项目:金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
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
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
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
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设备
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与
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最终控制人
(二)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航财务公
司”)
1、法定代表人:刘宏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3、注册资本: 20 亿元
4、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
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
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金融机构进行
股权投资;除股票
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
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中国
银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5、与上市公司关系: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各项交易的定价按以
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
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
以关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
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六)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本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的
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定价。
四、调增交易上限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调增交易上限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银监会关于中央企业推进资金集中管
理、扩大资金集中范围、提高资金集中度的工作要求,同时考虑
中航财务公司统一的筹融资管理,能够统筹公司所属子公司资金
使用, 优化资金资源配置, 增加资金收益,减少资金使用成本和
资金浪费,有利于公司的长足发展。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
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
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综合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015 年 7 月 11 日,本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按照《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
“ 《行为指引》 ” )等规定签订了有效期为 3 年的综合金融服务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协议规定,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中国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公司在中
航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
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不高于中航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
级别的非关联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应高于
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中航财务公司
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向丙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次调增关联交易上限将按照客观实际、公平公允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