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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风行: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12-13 18:18:24 发布机构:锐风行 我要纠错
股份简称:锐风行 股份代码:430194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锐风行 股票代码:43019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丁颖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155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方式转让、增持 股份变动日期:2017年12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丁毅(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通达园6-6-101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方式转让、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变动日期:2017年12月13日 丁颖和丁毅为兄妹关系,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7 第七节 备查文件......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9 附件:权益变动报告书......10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丁颖、丁毅(二人为一致行动人) 锐风行、公司、本公司 指 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丁颖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北京锐风行艺术交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14,000股,由此导致与其 一致行动人丁毅合并持股比例由 65%增加到 70% 的权益变动行为。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丁颖女士,汉族,中国国籍,1972年3月9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4年毕业于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大专学历。1995年至2002年, 就职于北京千惠众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2002年至2009年,就 职于北京锐风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就职于北京 锐风行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任市场营销部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公司战略 规划顾问。 丁毅先生,汉族,中国国籍,1969年7月21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5年7月毕业于爱尔兰Griffith College Dublin大学会计与金融专业,本 科学历。1991年至1993年,就职于北京启迪电脑技术开发公司,任家用电脑部 经理。1993年至1999年,就职于北京市文博电子科技开发公司,任总经理。2009 年至2012年,就职于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2年8月 至2015年7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2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丁颖持有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63.11%的股权,丁毅持有北京 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1.89%的股权,二人为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三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情形,应认定丁颖、丁毅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 股份名称 股份种 股份数量 占锐风行 所持股份性质及 股东持股变 权益变动方式 义务人 类 (股) 已发行股 变动情况 动达到规定 份比例 比例的日期 人民币 38,057,500股 2017年12 丁颖 锐风行 普通股 38,057,500 63.11% 为无限售条件流月13日 协议转让 通股 205,000股为无 丁毅 锐风行 人民币 1,142,500 1.89% 限售条件流通股 未发生变化 未发生变化 普通股 937,500股为限 售股 38,262,500股 合计 锐风行 人民币 39,200,000 65% 为无限售条件流 2017年12 协议转让 普通股 通股937,500股月13日 为限售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丁颖增持锐风行流通股3,0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主自愿增持,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转让行为,交易各方之间经过协商,以协议方式交易。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锐风行于2012年12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原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截至2017年12月12日,丁颖及其一致行动人 丁毅合计持有锐风行股份39,2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丁颖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 式增持锐风行流通股合计3,01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 丁毅本次未进行交易。 上述变动后,丁颖持有公司股份41,071,500股,与其一致行动人丁毅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42,21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 转让前 本次转让 转让后 股东姓名 股份额(股) 股份比例 转让股数 转让日期 股份额(股) 股份比例 丁颖 2017年12 38,057,500 63.11% 3,014,000 41,071,500 68.11% 月13日 丁毅 1,142,500 1.89% - - 1,142,500 1.89% 合计 2017年12 39,200,000 65% 3,014,000 42,214,000 70% 月13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涉及质押、冻结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情况。 第五节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此次转让系丁颖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北京中诚永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锐风行流通股,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行政转化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丁颖和北京中诚永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北京锐风行艺术交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丁颖 丁毅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公众公司名称 北京锐风行艺术交 公众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 流股份有限公司 D座135室 股票简称 锐风行 股票代码 43019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丁颖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15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丁毅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通达 园6-6-10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减少□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挂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丁颖任公司战略规划顾问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是否□ 管理人员 (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控制人 人员),丁毅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取得公众公司发行的新股□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赠与□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变动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39,200,000股,持股比例:65% 数量及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42,214,000股,持股比例:70%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 是□否□不适用 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否□不适用 公众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是□否□不适用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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