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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4 00:03:58 发布机构:方大化工 我要纠错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7-191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 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 日15:00至2017年12月1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259,205,0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4659%。 其中: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98,502,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691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60,702,7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741%。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905,0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03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一、议案二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同意股数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该议案方能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应补选一名非独立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时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公司经营范围新增项为:盐酸(食品添加剂)。 同意259,205,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905,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同意259,205,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905,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欧阳国良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欧阳国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59,205,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905,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17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为2017-181《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184《公司章程修正案》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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