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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8-01-25 19:31:07 发布机构:汇金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号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5月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金”)向农业银行、宁波银行等银行机构申请借款6,0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限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前海汇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提供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前海汇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提供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1.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 的金额,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额度有效期 2.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01月24日至2019年01月24日止。 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 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发放各项借 款、融资或任何形式的信贷(统称“融资”)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3债权人因债务人使用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 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3.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保证方式: 4.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 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4.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 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4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 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期间: 5.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5.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 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1,500万元人民币,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 讼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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