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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05 20:44:34 发布机构:联建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8-01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 20日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5 日14: 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1座19楼会议室4召开,同 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30至11: 30、下午13:00至15: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于2018年2月4日15:00至2018年2月5日15: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 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8-010)。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1,302,6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1512%。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8人,代表股份 118,581,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328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249,772,1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7121%。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2,9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59%。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31,530,449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1.439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18,239,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272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1,302,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581,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0,959,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39,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71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1,302,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581,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 2-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律师、骆霄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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