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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2-09 08:42:42 发布机构:万兴科技 我要纠错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6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6.55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1,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1,376,415.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623,584.91元。 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 的《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后股本验资告》 (大华验字〔2018〕000017 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柳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开(以上单称合称为“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金 号 额(元人民币)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32010078801 万兴通用消费类 240,943,184.91 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300000361 软件产品研发及 技术改造项目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3881384730 数据运营中心建 29,840,000.00 司拉萨市柳梧支行 7 设项目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4050101363 补充营运资金项 18,840,400.00 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 600002035 目 支行 合计 289,623,584.9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赵桂荣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流水、余额、支取凭证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并发送邮件给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等值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后股本验资告》(大华验字〔2018〕000017号)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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