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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2018-02-12 17:23:37 发布机构:菲达宝开 我要纠错
关于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菲达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关于收入确认补充核查,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与控股股东菲达环保在“除尘器”产品上有重合,收入确认采用建造合同,采用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关于除尘器收入确认原则及方法是否与控股股东菲达环保保持一致,如不一致,请分析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补充分析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建造合同及完工百分比法条件。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披露事项,分析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关联交易核查,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菲达环保采购和销售的情形。请公司结合采购、销售内容补充披露供应商与客户重合的合理性,并说明收款与付款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存在收付款相抵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价格公允性、交易架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采购及销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单位虚增收入的情形,并发表专业意见。 3、关于菲达暨阳科技收购地方国营宝应开关厂用于对公司的出资,是否当时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回复,股东菲达科技以收购宝应开关厂的净资产636.65万元及货币资金618.99万元投入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披露公司出资额 1,255.60 万元,出资比例33.43%,上述数据差异是否有误,请公司核对。 4、关于公司涉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是否合法规范,公司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致性,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反馈回复,为保持独立性及解决同业竞争,公司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不再承接环保设备业务,及除尘器相关产品将逐步退出公司业务范围……;请公司系统梳理、分析业务规划调整事项,并补充量化分析、披露对公司财务营收影响,必要下补充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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