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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60:合盛硅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8-02-23 17:19:19 发布机构:合盛硅业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 “公司”)委托,就合盛硅业拟实施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合盛硅业以下保证:合盛硅业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合盛硅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合盛硅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合盛硅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合盛硅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核查,公司系由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82903872);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罗立国;注册资本:67,000 万元人民币;住所: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 530 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甲基三氯硅烷、甲基二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93%、十甲基环五硅氧烷 6.5%、六甲基环三硅氧烷 0.5%)、高沸物(叔丁基二甲基一氯硅烷30%-50%、二甲基四氯二硅烷30%-50%)、共沸物(四氯化硅30%-45%、三甲基氯硅烷40%-60%)、低沸物(二甲基二氯硅烷20%-40%、甲基二氯硅烷20%-40%)、氯甲烷[中间产品]、副产80%硫酸、副产31%盐酸、γ-氨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氨基硅油、硅橡胶、气相白炭黑、含氢硅油、二甲基硅油、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工业硅批发。以上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二) 经核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8 号” 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合盛硅业”,代码为“603260”。 (三) 经核查,公司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2018年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 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按 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 公司在岗工龄一年以上、班组长级以上员工,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的规定。 (五)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的规定。 (六)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大宗交易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获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款的规定。 (七)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八)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 限为17,000万元。按照标的股票2018年2月2日收盘价66.28元和本次员工 持股上限金额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额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0.38%,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 (九)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1款的规定。 (十)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委托上海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产管理资质。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与该资产管理机构签订《光证资管-众享添利-合盛硅业一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与资产管理机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2款的规定。 (十一)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享有 标的股票的权益,约定了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有份额的处置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第4款的规定。 (十二)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 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职责;5、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7、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8、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除尚未确定管理费用等相关内容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 2018年2月 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2月8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2月8日作出决议,认为公司不存在《试点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 下列程序: 1、公司应与选定的资产管理机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 管理协议。 2、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2月9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 件。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尚未与选定的资产管理机构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因此暂未披露。 (二) 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签订并及时披露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2、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 4、公司在将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 个交易日内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5、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况且对员工持股计划造成 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披露: (1)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 (2)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与持 股计划等情形,且合并持有份额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总额 10%以上的; (3)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 出权利主张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7、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计划 到期后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是否存在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除尚未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故未确定管理费用等 相关内容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 除尚未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故未披露外,公司已就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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