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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环保:仲裁调解公告(补发)  

2018-02-23 18:50:25 发布机构:天成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调解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4月1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平顶山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宋正兴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一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董秋生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凯,河南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为建设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1#号炉除尘器项目工程需要,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除尘器成套设备,2013年9月17日,双方经协 商一致签署除尘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24.70万元(具体 内容详见合同)。申请人已按约将设备交付给被申请人,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该除尘器设备早已投入使用和生产,但被申请人未依约支付设备货款,截止至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尚结欠申请人设备货款389.70万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欠款未果。以上事项,公司已于2016年8月10日《涉及诉讼及仲裁公告》(2016-014)披露相关具体情况。 (四)本次仲裁的调解情况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除尘器设备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了本案,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任义平、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高士英以及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张国强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6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一鸿,被申请人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凯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为建设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1#号炉除尘器项目工 程需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除尘器成套设备,2013年 9月 17 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除尘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24.70万元,申请人已按约将设备交付给被申请人,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该除尘器设备早已投入使用和生产。但被申请人未依约支付设备货款,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结欠申请人设备货款 3897000元。为此申请人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活动 3897000元并承担利息暂定300000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8%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反请求称:2013年9月17日,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原中平能化集团天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亿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1#炉《除尘器设备采购合同》和《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1#炉除尘器采购技术协议》,按照上述约定,除尘器的核心部件即滤袋滤料的材质为50%PPS+50%PTFE+超细纤维面层+PTFE基布、表面处理必须采用烧毛、亚光、PTFE溶液浸渍;滤袋的滤料采用原装进口;克重不低于620g/�O;滤袋寿命确保大于30000小时等。该设备于2013年9月15日开始现场制作安装,2014年1月7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在对 1#炉停炉检修时发现 1#除尘器静气室有积灰,随之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大量的滤袋均由破损现象。2016年4月20日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将随机抽取其中四条滤袋及备用的50条新滤袋中的一条送至国网河南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该院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新旧滤袋其滤料织布与基布基本符合PPS滤料材质特性;新滤袋的单位面积质量为:571g/�O,这就说明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除尘器布袋的材质与其《技术协议》上的约定严重不符。且根据业主使用单位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现 1#炉除尘器只运行了17000小时,与《技术协议》中规定的30000小时以上的使用寿命严重不符。为此,反请求人请求:一、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的除尘器设备货款 680 万元。二、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提供不合格的除尘器布袋而造成的除尘器布袋的拆除、更换、安装费用合计 442 万元。三、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反请求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7月26日,平顶山仲裁委作出的平仲裁字{2016}第051 号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尘器设备货款126万元。被申请人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现金转账);2017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现金转账);2017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6万元(现金转账) 二、上述三笔款项支付过程中若因任何一期违约,视为余下货款全部逾期,申请人有权就未受清偿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还应承担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双倍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被申请人自愿放弃反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再无其他纠葛。 四、鉴定费用84600元由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申请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诉仲裁受理费 35655元、处理费10696元,两项共计46351元;被申请人河南天 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仲裁受理费69650元、处理费 20895元,两项共计90545元。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五、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7年7月26日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 生效,双方自2016年4月至今的经济纠纷得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本 次仲裁未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平仲裁字【2016】第051号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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