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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创控股: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8年2月)  

2018-02-26 19:12:35 发布机构:鲁丰环保 我要纠错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经该股东重新确认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如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则其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3、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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