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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02-26 19:45:10 发布机构:莱美药业 我要纠错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与泸州锦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泸州老窖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佳萍女士、石华燕女士共同投资设立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最后核名为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公司充分利用合作方资金渠道、投资管理能力等,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投资标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顾维军、王建平、章新蓉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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