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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盖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02-28 17:58:09 发布机构:ST奥盖克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 2018-001 1 证券代码: 430395 证券简称:奥盖克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盖克”或“公司”) 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 简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8】 1 号)。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处罚事项 (一)奥盖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 1、奥盖克未披露王在军代持情况 2015 年 5 月至 8 月间,王在军与 109 名投资者达成代持协议, 涉及出让股票权益 729.7 万股。王在军作为公司董事长一手策划执行 上述出让股票事宜,(时任)副董事长、董秘刘武知晓并协助执行, 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的 2015 年年报中,“股 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代持情况”中列明“无”字样,未如实体现年报 公告编号: 2018-001 2 时王在军所持股票的代持情况。 奥盖克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涉案股权变动后应如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而实际上未披露股东王在军代持情况,上述行为违反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行为。 2、奥盖克未披露王在军未履行承诺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措施 2014 年 11 月 12 日,奥盖克向王在军定向发行 100 万股; 2014 年 5 月 26 日,王在军将自己所持 2,696 万股质押给青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 显示,截止至 2015 年 5 月 1 日,王在军持股 2,796 万股,其中质押 和冻结数量 2,696 万股。截至王在军与上海速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速慧投资”)签订协议约定出让所持股份时,王在军实 际共拥有无权利限制及限售要求的股票仅有 25 万股。在实际转股过 程中,因限售等原因,王在军通过借用他人账户、代持形式,实际出 让股票权益行为已超过 25 万股限制。王在军转让股票行为违反了股 东限售承诺。 奥盖克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在军作为奥盖克董事长,在违 反了限售承诺后,奥盖克未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上述行 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行为。 3、奥盖克未披露王在军夫妇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告编号: 2018-001 3 自 2014 年奥盖克公司挂牌至今,王在军为奥盖克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并为公司控股股东,有权利并实际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 业日常活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三十一、三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条-关联方披露》第二、 八、十、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王在军构成奥盖克的关联方,两者之 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5 年 5 月至 8 月间,王在军利用奥盖克账户共收取投资者购 买奥盖克股票款 2,180.2 万元,王在军称,该部分资金本为自己出让 奥盖克股票所得,随后借给奥盖克用于维持生产经营使用;出让股票 时部分投资者对于票款转至公司账户信任度较高,故直接利用公司账 户代自己收取了部分投资者股票款项,该部分款项为自己对公司提供 的借款。 奥盖克作为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部分借款未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行为违反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构 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行为。 (二)控股股东、董事长王在军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在军未将自己转股和代持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未就自己与公司 的关联交易提请公司履行审批程序,从而直接导致了公司未充分关注 股权变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王在军具有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长双 公告编号: 2018-001 4 重身份,作为董事长,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控股股东,是公司 外部治理的关键,对公司、其他股东和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对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秩序、保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承担重要责任,王在军作 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没有在信息披露上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是公 司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在军应对公司未按规 定披露信息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董秘、财务负责人)刘武是公司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武将速慧投资最初与其联系的情况告知王在军,并知晓王在军 转股行为。王在军向投资者收取股票款并向投资者发放“股东持股证 明”时,刘武协助王在军收集客户资料,同时,刘武未对公司银行账 户频繁异常资金往来给予充分关注,未意识到王在军对公司的借款构 成关联交易。作为公司董秘、财务负责人,刘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武应对公司未 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 综上,青岛证监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拟对 奥盖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40 万元;拟对王在军给予警 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拟对刘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二、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 2018-001 5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管理层高度重视此事项,决定 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申请陈述和申辩(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进行提交),公司将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2018】 1 号)。 特此公告。 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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