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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DSM签订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2019-01-29 08:47:21 发布机构:冠福股份 我要纠错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DSM 签订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与DSMNutritionalProductsChinaEnterpriseB.V.,(以下简称“DSM”)签订《框架协议》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DSM是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其在营养品健康领域享有领导地位,并在全球各主要区域都设有相关的生产基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与DSM签订《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就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业务组建合资公司,可借助DSM完备的全球销售网络进一步扩展维生素E的全球销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设备利用率,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维生素E的品牌效应。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能特科技与DSM签订《框架协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DSM签订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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